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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02

沪府办发〔2013〕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制订的《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9日


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为提高清洁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供应方式转型发展,促进分布式供能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并通过示范项目带动能源科技创新和装备产业发展,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以及“效率为先、择优支持、创新机制、营造环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对象)

(一)在本市医院、宾馆、工厂、大型商场、商务楼宇、综合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以及工业园区、大型交通枢纽、旅游度假区、商务区等园区建设的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

(二)应用燃气空调的项目。

第二条(实施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至2015年建成的项目。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用于补贴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分布式供能项目按照1000元/千瓦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2000小时及以上的分布式供能项目再给予2000元/千瓦的补贴。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燃气空调项目按照200元/千瓦制冷量给予设备投资补贴。

(二)燃气供应企业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实施优惠气价,如遇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

对用户红线外的燃气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原则上按照规划要求,落实配套。对替代燃煤(重油)锅炉未列入燃气发展规划,需要建设用户供应专线(支线)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由燃气企业按照《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标准的40%,收取排管工程费(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优先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的燃气排管工程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开挖施工的,市、区(县)路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按实收取掘路修复费(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四)对经核准建设、符合《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08-115-2008)并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运行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本市电网企业要按照“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办理并网业务,并网申报、审核和批准过程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电网企业要加强配电网建设,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纳入区域电网规划范畴。

对总装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下的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对总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的项目,用户若已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则不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五)支持区域型分布式供能项目发电上网,上网电价政策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制订。

(六)政府投资的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和年用能(热、电、冷)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设计单位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比选论证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可行性,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应使用该系统。

(七)对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建成投产后3年内开展后评估,后评估结果作为申请设备补贴和确定上网电价的依据。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后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八)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

第五条(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部门组成市推进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设在市燃气管理处(地址:徐家汇路579号8楼,电话:53018165,网址:www.shgas.sh.cn)。

申请设备投资补贴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领取《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的网上下载《申请表》。

(二)燃气空调和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规定向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内容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2.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有中文翻译件;

3.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4.系统调试验收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分布式供能项目单位自项目建成投产后3年内提交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自评报告和一个完整年度的在线监测数据。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自收到自评报告和监测数据起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实施后评估,对经后评估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并且年利用小时在2000小时及以上的分布式供能项目,将后评估结果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函告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收到市发展改革委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

第六条(计划编制程序)

(一)各区县政府、燃气企业与能源服务企业应认真调研并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天然气分布式供能和燃气空调系统计划报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计划包括发展台数、装机容量、制冷量和燃气需求量等内容。

(二)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对各区县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推进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在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正式下达年度推进计划。各区县主管部门与能源服务企业应按照下达的推进计划实施,并按季度向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报送推进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负责对推进计划实施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本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发展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的日常管理,组织制订、协调实施、检查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推进计划;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咨询、宣传等服务;推进燃气管道建设,做好掘路计划审批和掘路修复费核收等工作;组织分布式供能项目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后评估,评估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专项审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组织相关设备制造企业、科研、设计机构开展对分布式供能系统技术的攻关,促进关键设备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高系统集成水平,降低设备造价和系统维护成本。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使用沼气的分布式供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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