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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改委《关于2015年度合同能源管理市级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全文

发布时间:2015-09-07

各节能服务公司、有关市级节能量审核机构:
按照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加强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成财投〔2014〕38号)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度合同能源管理市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及条件

(一) 在我市注册的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已按我委《关于开展2015年重点用能单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空间诊断工作的通知》(成发改环资〔2015〕422号)要求完成节能空间诊断报告的,可申报资金。

(二) 我委公布的合同能源管理市级节能量审核机构(成发改环资〔2015〕653号),已对符合申报市级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节能量认定报告的,可申报资金。

(三) 在我市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包括国家备案以及我委公布的市级第一、二批登记公司),在市域范围内实施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申报市级奖励资金;具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占70%以上;

2、项目应于2013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已竣工并原则稳定运行1年以上;

3、项目经市级节能量审核机构认定,且认定的年综合节能量在50吨(含)标准煤以上;

4、国家备案公司申报市级奖励资金,所实施项目认定的年综合节能量,工业领域原则不超过500吨(不含)标煤,非工业领域原则不超过100(不含)吨标煤。

(四) 从2014年4月起,在我市注册的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新获得国家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可依据已认定的年综合节能量申请市级配套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 申报节能空间诊断资金的,由节能服务公司向我委报送资金申请,填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空间诊断服务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单个用能单位节能空间诊断报告一式两份。

(二) 申报节能量认定资金的,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向我委报送资金申请,填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认定服务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项目节能量认定报告一式两份。

(三)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市级(配套)奖励资金的,由节能服务公司向我委报送资金申请,填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市级(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的项目改造合同、有关节能技术方案、投入凭证、节能量认定报告、项目回款凭证、已下达国家奖励资金的证明文件等。


三、申报时间

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年度拨付的统一要求,请各节能服务公司、市级节能量审核机构务必于9月25日(星期五)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委,逾期申报的将转为次年安排(联系人:市发改委环资处刘迁;联系电话:61886132)。

特此通知。

附件: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空间诊断服务资金申请表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认定服务资金申请表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市级(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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