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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印发《加快推进本市热电联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8-03

各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推进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燃煤消费总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已报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7月30日

为推进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燃煤消费总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自2012年以来,市政府先后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要求到2017年底前全市完成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重油)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现就加快推进该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推进原则


(一) 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本市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重油)锅炉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完成上述目标后,预计全市每年可减少分散燃煤约140万吨。


(二) 推进原则

引逼结合,坚持目标不变。坚持“引逼结合,以逼为主”的方针,通过提高环保标准和严格环保执法等主要手段,加以多方面的政策支持,确保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企业2017年底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工作目标。

市场调节,鼓励多方承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清洁能源替代给供热和用热企业带来的成本上涨应以市场价格疏导为主,鼓励由电力、燃气、供热及用热等企业多方共同分担。

高效节约,坚持以热定电。鼓励供热企业采用热电联产的方式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确定发电规模;鼓励供热企业利用好现有闲置未利用土地或空间,以及现有的供热、供电管网和设施,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鼓励先行,强化责任主体。鼓励供热企业2015年底前提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鼓励高效利用,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企业作为清洁能源替代的责任主体,区县政府作为推进主体,市有关部门协力推进,确保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实施。


二、保障措施和相关政策


(一) 加大力度推进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本市燃煤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企业要严格按照66号文的要求,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实施燃气热电联产改造的企业,要按照项目推进的时间节点于2015年底前尽快明确项目技术方案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不得晚于2016年开工建设,供气、接入电等配套工程要同步开工建设,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项目所在区县政府要加大推进力度,协调推进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 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环保执法力度

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重油)设施。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要求,加强对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测。


(三) 继续支持燃气管网配套建设

对实施天然气替代的项目,天然气管网(用户红线外)敷设费用继续按照36号文和6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燃气企业承担50%(60%)天然气管网敷设费用,区县政府和企业各承担25%(20%)。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政府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支持。

对高压供气工程,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项目招投标程序,加快项目推进。


(四) 进一步加大电力配套工程建设支持力度

对符合“以热定电”原则核准建设的燃气热电联产改造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确定的发电性质类别,本市电网企业要按照“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尽快办理并网业务。

本市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区县电网规划、市政道路等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将燃气热电联产纳入区域电网规划范畴,加快配电网建设,并负责实施燃气热电联产改造的企业外部(用户升压站外)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工程投资和建设。对符合“以热定电”原则实施燃气热电联产改造的企业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五) 进一步实施掘路费优惠政策

优先将本市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燃气和电力排管工程列入管线工程掘路施工计划。排管工程需要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开挖施工的,市、区(县)路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按实收取掘路修复费(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六) 鼓励能源供应企业执行更优惠的能源价格支持清洁能源替代

鼓励本市各级燃气供应企业对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并予以气价优惠。对实施燃气热电联产改造的项目,其原动机的用气价格按照本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的燃气价格水平执行,调峰锅炉的用气价格鼓励按照低于本市工业用气的价格水平给予优惠。

实施燃气热电联产改造的企业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燃气热电联产上网电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实行鼓励先行和高效用能的差别化补贴政策

对2015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企业,市、区县两级财力按照66号文补贴标准和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符合“以热定电、高效节约”原则核准建设的燃气热电联产改造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1000元/千瓦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具体补贴流程仍按36号文和66号文执行。

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


三、组织协调和工作分工


各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企业是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研究制定清洁能源替代方案和实施计划,细化工作时间节点,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推进主体,按照“在地原则”大力推进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确保项目按照时间节点顺利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县政府考核体系。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36号文和66号文的分工,加大协调力度,推进项目建设,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季度通报清洁能源替代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市发展改革委加快项目审批、协调上网电价和优惠气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规划和用地。此外,根据本市部门职能分工,涉及燃气管网配套建设的由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协调,涉及排管工程中道路掘路的由市交通委负责协调。

本实施方案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36号文和66号文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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